**操纵体育比赛的阴暗面**
操纵体育比赛的手法可谓五花八门,令人防不胜防。除了常见的操纵比赛结果外,一些别有用心的参与者还将红黄牌数量、先发阵容名单,甚至点球人选作为操纵的手段。更令人担忧的是,操纵行为呈现出团伙化、隐蔽化趋势,参与主体涵盖运动员、裁判员、教练员,以及体育官员、体育经纪人、赛场工作人员等多个层面。他们相互勾结,内外串通,精心设计操纵过程,披上“技术性”“专业性”的外衣,企图掩盖其违法行为。
**传统罪名无法完全评价操纵行为**
面对日益猖獗的操纵体育比赛现象,我国现行刑法中却缺乏专门规制此类行为的规定。实践中,对于操纵比赛行为多以贿赂、赌博相紧密联系的受贿罪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、赌博罪等传统罪名定罪处罚。然而,这些传统罪名无法实现对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完全评价,存在以下局限性:
* **罪名不匹配:**传统罪名无法精准反映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本质特征,难以对其进行全面、准确的评价。
* **量刑幅度宽泛:**传统罪名的量刑幅度较为宽泛,难以根据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恰当的惩罚。
* **打击范围有限:**传统罪名主要针对贿赂、赌博等与操纵体育比赛相关联的行为,无法涵盖操纵比赛的全链条。
**增设“操纵体育比赛罪”势在必行**
鉴于传统罪名的不足,有必要增设专门针对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立法规定,以实现对此类行为的全方位打击。建议在刑法中增设“操纵体育比赛罪”,明确规定操纵体育比赛的行为构成犯罪,并规定相应的刑罚处罚。
增设“操纵体育比赛罪”具有以下必要性和紧迫性:
* **维护体育公平:**操纵体育比赛破坏了体育竞技的公平性,损害了运动员的合法权益,也辜负了广大体育爱好者的期待。增设“操纵体育比赛罪”有助于维护体育的纯洁性,保障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。
* **净化体育环境:**操纵体育比赛滋生了腐败,败坏了体育风气。增设“操纵体育比赛罪”有助于净化体育环境,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,营造风清气正的体育氛围。
* **震慑违法行为:**明确的刑罚规定具有强大的震慑力,可以有效遏制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发生。增设“操纵体育比赛罪”有助于形成对操纵行为的强大威慑,维护体育管理秩序的安定。
**完善配套措施,标本兼治**
除了增设“操纵体育比赛罪”外,还需完善配套措施,标本兼治,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操纵体育比赛行为。这些配套措施包括:
* **加强体育道德教育:**大力弘扬体育道德精神,引导运动员、裁判员、教练员等体育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,自觉抵制操纵比赛行为。
* **完善体育管理制度:**建立健全体育管理制度,加强对体育比赛的监管,堵塞漏洞,消除操纵比赛的滋生土壤。
* **加大执法力度:**加大对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执法力度,严厉打击操纵行为,形成高压态势。
* **国际合作:**加强与国际体育组织的合作,共同打击跨国操纵体育比赛行为,形成全球打击操纵体育比赛的合力。
只有标本兼治,多管齐下,才能有效遏制操纵体育比赛行为,维护体育的公平公正,建设体育强国。